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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5号金钟大厦201A广东省重庆商会 电话:020-36284267、020-36284240、020-36284149 传真:020-36284240
广东省重庆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定名为“广东省重庆商会”,英文名称为“Guangdong Chongqi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为“GC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商会是由重庆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省际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加强联系、优势互补、繁荣经济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目的,加强重庆与广东之间的区域经济合作、相互协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为促进渝粤两地经济社会共同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大道南695号金钟大厦201A。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政府各个时期的工作任务,促进渝粤两地共同发展;
(二) 协助政府开展经济合作、招商引资,积极组织相关的展览展出,积极为在重庆和广东省的各种投资行为牵线搭桥;
(三) 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联系,促进各种项目和贸易合作,为两地开辟资金引进、技术开发、培训咨询、人才交流等渠道和途径;
(四) 凝聚广大会员,共同寻找投资项目,统筹规划,降低投资风险,促进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共赢,提高社会影响力;
(五) 促进会员间的文化交流,传播现代经营管理理念,总结企业运作管理经验,提升企业竞争力,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的要求;
(六) 听取会员意见和建议,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及决策参考意见;
(七) 为会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
(八) 热心于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和政府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会员,帮助会员;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构成为企业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本会会员企业须为重庆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广东省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各级部门核发的、合法存续的“法人营业执照” 。本商会每年年检时将会员名册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在粤的川渝籍企业;
4、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5、连续三年以上经营情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出入会申请;
2、填写入会申请表;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须具体载明该机构名称〗审核通过;
4、颁发会员证;
5、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 响应组织的号召,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和信息;
(五) 在本会会员发生经营困难等重大挫折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万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万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如会员超过1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愿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或因其行为给本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通过本会的发展战略及重大事务;
(二) 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 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 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
(六)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审议决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任和解聘;
(八)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九) 改变或者撤销常务理事会不符合本会章程的决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到期必须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听取审议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及财务状况;评价常务理会的工作情况;
(四)确定本会的发展战略;
(五)审议常务理、理事会提交的本会重大事项和决定,督促本届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完成工作目标,指导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工作方向。
第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议须有过半数的副会长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副会长以上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会签字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为确保会长办公会议的有效性,会长办公会议的议案必须提前十天以书面或邮件发放到与会人员手中。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会长不得兼任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职务;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不得互兼职务,会长、理事长和监事长需从本会常务副会长中以上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商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商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及以上领导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及以上领导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在广东省境内设立专业行业分会,在本会内部设立投资发展部、经济政策咨询部、法律事务部、企业文
化咨询部、业务技能培训部、品牌管理咨询部、会员工作部、会报编辑部、行政部。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出席有关重要会议和社会活动;
(四)向理事会提名常务副会长、名誉顾问、秘书长人选,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代表商会聘任商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及薪酬待遇;
(六)安排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协助会长履行上述职权,完成理事会分配的任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职权:
(一) 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 监督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议资料;
(三) 监督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工作是否违背本商会章程;
(四) 监督相关决议是否违背本商会章程;
(五) 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六) 宣传本会、发展会员。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作用的,本商会会长或理事会可提请会员代表大会改选。
第三十九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决议;
(二) 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三) 计划、组织、落实所分管的有关工作;
(四) 对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进行建议和表决;
(五) 宣传本会,发展会员。
第四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 根据会长提出的方针目标,制定讨论本会的短期工作安排;
(三) 受会长、常务副会长委托行使会长部分权利
(四) 宣传本会,发展会员。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开展商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商会内部各方关系,增强商会内部团结,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的职权是
(一)执行本会的各项会议决议;
(二)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由分支机构的会员代表大会选取产生,并报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任命;
(三)筹备召开分支机构、派出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会议、相关活动;
(四)在本会理事会的授权下代表本会签署所有重要文件;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宣传本会,发展会员
(七)向本会常务理事会和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情况;
(八)领导本机构各部门开展工作;
(九)按照本会章程和相关制度,制定分支机构的行业规范和内部管理办法,报 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执行。
(十一)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会分支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牵头发展,组织分会,协调管理本会会务区域和直属机构;
(二)执行国家有关行业规定,提倡行业自律;
(三) 执行本会理事会决议;
(四)帮助、扶持、促进本区域会员单位的发展;
(五)经本会理事会授权代表本会参加与其他协会的商务活动;
(六)制定分会、会务管理区域内的工作计划,每季度定期向本会汇报本行业、本地区的工作情况;
(七)主动对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
(八)宣传本会、发展会员。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在政府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
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按照登记 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商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 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 质、宗旨形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单独建立党组织。本会负责人中有党员的,由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本会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应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党员理事担任党组织书记。 正式党员人数不足3名时,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党组织,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没有正式党员的,支持配合上级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应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五十八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30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
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信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20年10 月26日全体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